关于第78157458号“华安应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安应急 78157458

阅读:117400 2025-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安应急产业(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57458号“华安应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华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已经与其他要素“应急”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

  申请人:华安应急产业(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57458号“华安应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华安”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已经与其他要素“应急”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11411号“华安生物 HUA BIO HA及图”商标、第30957996号“华安生物 HUA BIO HA及图”商标、第54423333号“华安视讯 HUAAN SMART”商标、第77894231号“华安康健”商标、第9532755号“华鞍及图”商标、第78115938号“华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四、六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被我局依法撤销,现尚未生效,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华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虽申请商标中还含有其他组成部分,但其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特定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辐射测量服务、自然灾害领域的科学和技术研究、化学分析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原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车辆性能检测、包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审理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被我局依法撤销,现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五的最终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暂缓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8157458号“华安应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安应急 781574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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