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INPA GROUP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51052号“IC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96416号商标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