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舞动人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46029号“舞动人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62818号“舞动人生 舞动人生舞蹈瑜伽中心及图”商标、第41487454号“舞动人生”商标、第41237849号“舞动一生”商标、第70046381号“舞享人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人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舞动人生”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舞动人生”、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舞动人生”、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舞享人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演出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舞蹈培训;微缩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三的无效宣告裁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