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62948号“电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电银 7562948

阅读:84129 2025-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川宁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电银配售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62948号“电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633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川宁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电银配售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562948号“电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633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品牌授权书、施工合同、发票、公司图片、施工图片、公众号宣传截图、认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配电箱(电)”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请求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以下证据:

  1、公司背景墙及门头、工作服;

  2、被申请人出具给华网路铁(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的品牌授权书、被授权人签订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票;

  3、复审商标公众号截图;

  4、印有复审商标的动力配电柜及其产品认证证书。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给申请人,其于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济南电银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接头套;配电箱(电);电开关;电线连接物;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信号遥控电力设备”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11月27日转让予电银配售电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提出撤销申请。经撤销决定在“电缆接头套;配电箱(电);电开关;电线连接物;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信号遥控电力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4表明,其与被授权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与案外企业签订了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并提供了印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配电箱(电);电线”等商品,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5日

本文《关于第7562948号“电银”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电银 75629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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