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宠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38284号“纽派森 NEWPET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052916号“PET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设计,具有独创性,并非是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具有不良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森”为汉字的不规范用法,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动物食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