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西红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清法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00670号“C2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621号决定,于2024年0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62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继续有效,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存疑。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店铺及产品图片;
3、辅料委托加工协议、发票;
4、销售小票、交易记录及凭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焜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6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21年8月6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德清法亚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3年12月4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杭州兆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C2M”商标。证据2-4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品,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