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稳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45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58382号图形商标、第16234834号“心觉及图”商标、第11913878号图形商标、第54819318号“晴明茶室 茶 QINGMING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四中图形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茶道训练(茶艺训练);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游乐园服务;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