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93614号“山城啤酒 sh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8421070号、第20840041号、第8659430号、第78858340号、第77974857号、第1014749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正等待驳回复审,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商标网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范围是申请商标在“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瓶装啤酒;生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余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