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7146号“雅蘭床墊·家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36220号“雅兰花卉YALAN FLOW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权利冲突。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7814号“雅蘭”、第1147840号“雅兰”、第1147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将转让给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转让给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权利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