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德姆酒店及渡假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98150号“WYNDHAM REWAR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20536号“MICROTEL BY WYNDHAM及图”商标、第40182375号“HAWTHORN SUITES BY WYNDHAM及图”商标、第24492805号“MICROTEL INN & SUITES BY WYNDHAM及图”商标、第10602131号“MICROTEL INN SUITES BY WYNDHAM及图”商标、第10191642号“TRYP BY WYNDHAM”商标、第18200588号“WINGATE BY WYNDH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包含显著认读文字“WYNDHAM”,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使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但考虑到保障消费者利益亦是现行《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由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并非同一法律主体,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