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月之暗面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73699号“KI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网络通信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保留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9183号“KIMI”商标、第13687853号“KIMI”商标、第36134137号“迈凯润KIM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0901群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网络通信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2、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电手套、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深度学习领域用于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