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安元利心信息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46471号“福味香FUWE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664340号“福味香”商标、第38896371号“福味香FUWEIXIANG FOOD及图”商标、第54860177号“福味香黔FU WEI XIANG QIAN”商标、第28426651号“心福味及图”商标、第81432582号“乐上轩Le Shang Xuan及图”商标、第81694022号“喽蔻喽蔻LOUKOULOUKOU及图”商标、第81568567号“太佤罗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五已于2025年4月20日获准初步审定,2025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 口香糖; 天然增甜剂; 糖果; 饼干; 蛋糕;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巧克力; 白糖”商品上。
3、引证商标六已于2025年4月27日获准初步审定,202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 谷类制品”商品上。
4、引证商标七已于2025年5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0类“白糖; 红糖; 冰淇淋; 冰糕; 醋”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福味香”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福味香”、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福味香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调味料;调味酱汁;调味品;混合香辛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0类“白糖;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除“调味料;调味酱汁;调味品;混合香辛料”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0类“白糖;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调味酱汁;调味品;混合香辛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