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裕峰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锦恒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69147号“WCT INDUSTRIES SDN BH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363487号“味超凡WCF及图”商标、第67791582号“WCCT及图”商标、第67811599号“WC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加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