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佳得宝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家得宝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佳得宝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6期《商标公告》第65530970号“佳得宝 JDEBO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得宝 JDEBOY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38083号、第20751184号、第6352072号“家得宝”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530970号“佳得宝 JDEBO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