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伟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伟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6571534号“流光传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流光传奇”指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视频制作;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0911号“热血传奇”、第29726830号“热血传奇及图”、第4877106号“热血传奇 网络游戏”、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游戏;娱乐信息”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传奇世界 网络游戏 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71534号“流光传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