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腾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经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9020号“廣騰GUANG 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78977号“世纪城物业管理CENTOWN PROPERTY MANAGEMENT及图”商标、第17876466号“GROUPAUTO EUROGARAGE及图”商标、第17876469号“GROUPAUTO及图”商标、第17876472号“GROUPAUTO及图”商标、第31757878A号“GROUPAUTO G-TRUCK及图”商标、第31757881号“GROUPAUTO TOP TRUCK及图”商标、第31757878号“GROUPAUTO G-TRUCK及图”商标、第17876418号“GROUPAUTO及图”商标、第43969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文字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九图形在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管道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第39类“能源分配”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9类除“管道运输”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第39类“能源分配”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