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博园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45145号“坤亮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826410号“坤亮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商评字(2023)第28479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宣告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