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上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83436号“喜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511107号“喜见水果捞及图”商标、第78397675号“喜见优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喜见”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喜见水果捞”、引证商标二“喜见优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腐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9类“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