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露英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50697号“九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和深刻的寓意,整体具有极高的显著性与独创性。“凪”是日本汉字,收录于日本《常用汉字表》及《大汉和辞典》,其字形与结构符合汉字造字逻辑。中国虽未将其纳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允许在特定领域(如学术研究、文化交流、商业标识)使用非规范汉字,以促进文化多样性。申请商标在申请人使用环境下,不致使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的混淆与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图片、结账单、小红书账号截图、网络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凪”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