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659857号“植控ZHI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植控ZHIKONG及图 78659857

阅读:106334 2025-08-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59857号“植控ZHI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56277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

  申请人:郑州蚂蚁合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59857号“植控ZHIK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562779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出于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人成立于2017年,由来自全国6省12家国内零售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经历5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集商超自有品牌开发、营销、服务为一体的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2022自有品牌超级发布会上,四大新品牌植控、花的心事、真迹、萌享趣正式同台发布。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实际使用需要而申请注册,至本案提交之时,申请人的“植控ZHIKONG及图”品牌已在互联网、抖音等平台进行了一定的宣传报道。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稳定联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自有品牌介绍;2、申请人“蚂尔科”商城截图;3、宣传报道;4、自有品牌合作协议、产品销售记录、部分发货记录及发票;5、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证据显示,申请人在其官网、抖音中均对其名下的“植控ZHIKONG及图”牙膏品牌进行了相关介绍及宣传。申请人亦提交了《自有品牌合作协议》及关于“植控ZHIKONG及图牙膏”产品的发票等证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在牙膏等相关商品上使用了“植控ZHIKONG及图”商标,可以认定其在“牙膏”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植控ZHIKONG及图”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我局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2日

本文《关于第78659857号“植控ZHIK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植控ZHIKONG及图 786598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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