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60249号“尚巡SAVAG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尚巡SAVAGO及图 39760249

阅读:162354 2025-08-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尚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钟煜 委托代理人:深圳铭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760249号“尚巡SAVAG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397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尚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钟煜

  委托代理人:深圳铭凯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760249号“尚巡SAVAG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1397号决定,于2024年04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钟煜提供的授权书、网络店铺及商品展示页截图、软件服务费发票等证据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1月08日至2023年11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并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复审商标进行推广宣传。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1、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及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单;2、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天猫软件服务年费电子收据、“尚巡旗舰店”天猫店铺截屏;3、京东商城质保金电子收据、“尚巡官方旗舰店”京东店铺截屏、证照信息;4、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屏;5、公司招牌照片及制作招牌订单和付款记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钟显荣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0年11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2023年7月2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由钟显荣变更为钟煜。2024年7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向尚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尚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声明。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08日至2023年11月07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3收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京东店铺信息及产品详细信息均为单方自制截图,并无具体交易记录,且并非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证据4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微信公众号信息为网络形成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亦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5公司招牌照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和形成时间不能确定,业务单及微信转账记录未显示复审商标,亦非在核定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6日

本文《关于第39760249号“尚巡SAVAG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尚巡SAVAGO及图 3976024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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