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侯活庄臣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佘婷婷
异议人侯活庄臣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佘婷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5483741号“HOJ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OJ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浴室柜;塑料周转箱;塑料水管阀;镜子;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树脂工艺品;家具门;枕头;室内百叶帘”。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24380号、第19760562号、第27824381号、第19760563号“HOJO”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等、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寄宿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483741号“HOJ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