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明范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5166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0899号“国阳四海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11月27日第191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1819号“邻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8月6日第1898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15953号“5 营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4年9月20日第1904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