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444123号“贝诺尔 BEINUOER N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诺尔 BEINUOER NB 77444123

阅读:50776 2025-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秀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44123号“贝诺尔 BEINUOER 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14956号“贝诺利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45365号“贝雅诺尔”商标(…

  申请人:李秀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44123号“贝诺尔 BEINUOER N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14956号“贝诺利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45365号“贝雅诺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9468号“诺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99350号“诺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671348号“诺贝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36654号“贝诺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07905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49746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以及国际注册第G944507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且自专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相对独立的中文“贝诺尔”以及字母组合“BEINUOER”和“NB”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至九相比较,分别在中文或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77444123号“贝诺尔 BEINUOER N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诺尔 BEINUOER NB 774441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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