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电永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4644号“先导式输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64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标识,商标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先导式输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先导”,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阀(非机器部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先导式输送”仅由商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