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973124号“段园玫瑰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段园玫瑰香 77973124

阅读:87090 2025-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杜集区段园镇葡萄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3124号“段园玫瑰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杜集区段园镇葡萄技术协会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3124号“段园玫瑰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地名+餐饮行业相关商品通用名称”构成,使用在带果肉果汁饮料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来源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玫瑰香”,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香型、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在先商标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77973124号“段园玫瑰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段园玫瑰香 779731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4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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