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诚朴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74180号“诚朴数控 ChengP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我局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滑动台架(机器部件)”商品上与第18947540号、第11621871号、第175553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滑动台架(机器部件)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其显著性,以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