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捷力豹 66301587

阅读:117160 2023-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人车生活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人车生活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301587号“捷力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人车生活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人车生活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第66301587号“捷力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捷力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9656号“捷豹JIE B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汽车燃料;燃料;矿物燃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9685号“JAGU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发动机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机动陆地车辆”商品上的“捷豹JIE BA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中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301587号“捷力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捷力豹 6630158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0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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