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延吉市龙金信息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3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仅表示商品名称、型号、质量等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