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785756号“CHILLF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ILLFLEX 78785756

阅读:100339 2025-03-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帝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5756号“CHILL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含义自创词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

  申请人:帝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85756号“CHILLFL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无含义自创词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已有包含“chill”或“flex”在第9类、第17类上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7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网站介绍、其他商标信息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第1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CHILLFLEX”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对其选购行为产生误导。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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