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咏佳生物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07017号“OnlyBet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非普通的广告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并已经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OnlyBetter”构成,可译为“唯一的更好”,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