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润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03470号“R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076668号“RSTHEALTH及图”商标、第32948093号“无恙森林及图”商标、第11442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存在差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保护性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文字“RST”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所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所含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为其企业字号的保护性注册等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