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奥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奥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4090761号“AII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I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除臭剂;洗面奶;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牙膏;香料;抛光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55159号“AIO”、第41655157号“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沐浴乳;身体用润肤乳”。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90761号“AII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