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德市小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9431588号“小速新能源 XIAOSU NEW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37958号、第20849598号、第208496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小速”,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及引证商标二“小速”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XIAOSU”与引证商标三“xiaosu”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