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神兽(重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4792号“九紫元 JIU ZI YUA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7732450号、第76311795号、第18476255号、第75007603号、第16798383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九紫元”与引证商标一“玖紫元气”、引证商标二“九紫元坤”、引证商标四“九紫源”、引证商标五“九梓元”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牛奶的可可饮料;糕点;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牛奶的可可饮料;糕点;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