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斑马星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斑马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斑马星空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第66745597号“斑马星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斑马星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模型用黏土;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卡纸板;写字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469号“斑马”、第7444894号“斑马牌ZEBRA”、在先申请的第22790062号“斑马”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书写工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斑马”,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45597号“斑马星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