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85097号“连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1601号“莲花印象 LOTUS IMPR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83430号“莲花特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0461号“PATTRE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63536号“欣多美 STD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同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已于2017年被核准注册,该商标无法进入市场流通或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构成要素丰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本身具有其他含义,与英烈姓名无关;此外,基于申请人对其旗下“连花”系列品牌的长期宣传使用,及“连花”系列品牌已具有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确定的对应关系,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亦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似案件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简介及荣誉、连花清瘟胶囊颗粒入选病毒传染性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申请人上市公司年报(2012-2021)、连花清瘟系列药品的部分广告宣传片及广宣费用审计报表及相关发票、“连花”品牌健康产品的销售情况和宣传合同及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连花”系列商标列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磨光粉”商品上准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社会公众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不易损害烈士荣誉、名誉与公众的爱国情怀,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