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农芝味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22314号“邕 芝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64379号、第49264799号、第56174266号、第3789241号、第76618293号、第27084227号、第43186305号、第58450968号、第55571135号、第43315296号、第8497622号、第43188967号、第16106860号、第16106860号、第54555098号、第54550620号、第25448854号、第26498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