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4854号“萊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4966号商标、第36151720号商标、第36170327号商标、第39934574号商标、第12912157号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