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德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2778号“相约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18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约健康”是申请人策划出版的系列丛书名称,自2003年首次推出“相约健康”系列丛书后,经过申请人长达二十余年的持续使用和推广宣传,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书籍”等指定商品上已经具备了显著性及识别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约健康社区行巡讲精粹》丛书三次改版明细、书籍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相约”,不易进行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书籍”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