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皓伟
委托代理人:南京拉途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71417号“误入骑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010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与“误入歧途”明显不同,并不会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登山向导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游交通安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系对成语“误入歧途”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产生错误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