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茂鑫及图 64760719

阅读:64343 2023-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川金茂鑫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川金茂鑫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4760719号“金茂鑫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川金茂鑫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川金茂鑫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1期《商标公告》第64760719号“金茂鑫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茂鑫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对邮购企业服务框架内的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3882号“金茂 JIN MAO”、第4886501号“金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广告空间出租;人事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金茂”,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60719号“金茂鑫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茂鑫及图 647607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99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