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58383号“小芒机甲模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小芒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第80650145号“MFWM及图”商标,现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