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雀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0220号“秦汉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3432号“秦汉唐”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1日
申请人:上海金雀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30220号“秦汉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3432号“秦汉唐”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