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580024号“SMALL W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MALL WOW 70580024

阅读:158216 2025-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小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2日对第70580024号“SMALL W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51982号“魔兽世界”商标、第4652006号“魔兽世界WORLD…

  申请人:暴雪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小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2日对第70580024号“SMALL W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4651982号“魔兽世界”商标、第4652006号“魔兽世界WORLD OF WARCRAFT及图”商标、第4652003号“WOW”商标、第4651990号“W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魔兽世界WORLD OF WARCRAFT”游戏名称简称“WOW”享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将该游戏名称简称申请注册在第21类商品上,侵犯了申请人对“WOW”游戏名称简称享有的在先权益。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及其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出于不正当目的,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这种行为违背了商业活动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对申请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四、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已达到相关公众熟知程度的“WOW”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其使用和注册容易误导公众,导致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魔兽”系列游戏在中国的经营销量、许可使用、所获奖项及申请人商品国际许可及经销协议等;

  3、国家版权局关于《魔兽争霸3:混乱之治》著作权合同登记的批复;中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引进《魔兽争霸3》只读光盘的批复;国家版权局关于《魔兽争霸3:冰封王座》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中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同意引进《魔兽争霸3:冰封王座》只读光盘的批复;

  4、“魔兽”系列游戏在亚洲地区销售的周边产品目录附件、销售“魔兽”系列正版游戏的国家和地区列表;

  5、申请人“魔兽”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网络游戏和文学作品等媒体报道;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浙江林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0月14日我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保温杯;手动清洁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3日,经我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浙江小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午餐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的计算机游戏及相关的技巧和战略”等服务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W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WOW”作为其游戏名称简称在中国大陆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等商品与游戏相关行业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挤占申请人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1日

本文《关于第70580024号“SMALL W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MALL WOW 705800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9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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