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28102号“屹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屹福 69628102

阅读:91675 2025-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亿福金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亿生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诺鼎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69628102号“屹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2…

  申请人:山东亿福金业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亿生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诺鼎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8日对第69628102号“屹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28183号“亿福YIKFOOK及图”商标、第8935593号“亿福 VFOOK及图”商标、第17813729号“亿福 VFOOK及图”商标、第3748015号“亿福”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四高度近似,明显是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与模仿,引证商标四“亿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于2011年被认定为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的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特别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淡化。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这一不正当取得争议商标的行为,若不被制止,将会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驰名商标批复;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广告代理合同及其他广告宣传材料;

  4、申请人实体店铺照片;

  5、申请人维权成功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缺乏显著性,是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申请,并未抄袭他人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但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8月14日在翡翠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银饰品、玛瑙、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被商标局确认在2011年11月29日前在第14类项链(宝石)、耳环、戒指(珠宝)、手镯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屹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亿福”,引证商标四“亿福”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翡翠、首饰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宝石、玛瑙、首饰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亿福”商标在第14类项链(宝石)、耳环、戒指(珠宝)、手镯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四,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

本文《关于第69628102号“屹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屹福 696281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99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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