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91861号“秋香驾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秋香驾到 73191861

阅读:42474 2024-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秋香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91861号“秋香驾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60747号“秋香外卖”商标、第20960756号“秋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

  申请人:重庆秋香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91861号“秋香驾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60747号“秋香外卖”商标、第20960756号“秋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共存注册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所有人已注销,无人继受该商标,无法进入市场流通,引证商标一、二不应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相关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已于2020年7月20日被核准予以注销,距今已有数年之久,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二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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