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耀元
申请人因第3563770号“HQB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124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0年04月03日至2023年04月02日期间内在“啤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啤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产品检验报告;
3、增值税发票;
4、合同月购货品种、数量一览表;
5、年度购销合同;
6、京东旗舰店销售页面及用户评价截图;
7、宣传海报;
8、短视频、直播带货截图;
9、公益活动照片、物资收据;
10、出库单、纸箱抽验报告、检测报告;
11、食品生产许可证;
12、举办啤酒文化节活动的相关报道及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该组证据内容包含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此不再予以赘述。
我局通过《商标公告》对本案答辩通知书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5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目前处于专用期限内。
2、除注册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2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2553446号“HQB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第12553475号“HQB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5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的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果汁;苏打水;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矿泉水;可乐;纯净水(饮料);饮料制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相关主体资质的证明文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12显示的商标系“HQB及图”等,均非本案复审商标,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上述证据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因此,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