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双赢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184980号“勇攀高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9172号、第73684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的来源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