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易轩堂中医诊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66680号“太白闪电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4406号、第45863469号、第10332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含义、外观设计及呼叫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眼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配眼镜”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闪电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8月27日